陕西明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初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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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初41号案件名称
陕西明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明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初41号 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99。法定代表人:闫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姣,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丽。第三人:西安荣昌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21。法定代表人:吴前良,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ZZZZZZZZZZZZZZZZZZZ。法定代表人:马龙,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46。法定代表人:高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明佳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仵瑞梅 审判员 刘新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书记员 王韵捷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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