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刘红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2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278号
  •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刘红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刘红秀;周发录;张兴斌;孙发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水磨关村。负责人:王飞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红秀,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周发录,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兴斌,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孙发兴,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红秀、周发录、张兴斌、孙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21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恢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雷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