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留柱、张春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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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703号案件名称
吴留柱、张春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留柱;张春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7民初703号原告:张春连,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略阳县。被告:吴留柱,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略阳县。原告张春连与被告吴留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春连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方需要收集新证据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连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步华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李薇娜书 记 员 梁 帆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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