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4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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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4409号案件名称
冯某某、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冯某某;周某某;周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4409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61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健,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女,汉族,1976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周某某1,男,汉族,1949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周某1,男,汉族,2001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周某某2,女,汉族,1999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1、周某1、周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冯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麻会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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