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某某、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44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4409号
  • 案件名称

    冯某某、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冯某某;周某某;周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4409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61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健,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女,汉族,1976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周某某1,男,汉族,1949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周某1,男,汉族,2001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周某某2,女,汉族,1999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1、周某1、周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冯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麻会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