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升、李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辖终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辖终39号案件名称
刘洪升、李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洪升;李军;鱼泽明;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2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升,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原审被告:鱼泽明,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原审被告:李军,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因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洪升、李军、鱼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强县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汉中市汉台区,故本案可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李军和鱼泽明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宁强县,故本案也可以由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支持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洪升以被告欠付其钢筋款为由,向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认为本案并无书面合同,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刘洪升所在地陕西省洋县即为合同履行地,洋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仵瑞梅 审判员 刘新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书记员 王韵捷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蔺亚斌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785号 下一篇 冯某某、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4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