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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升、李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辖终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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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辖终39号
  • 案件名称

    刘洪升、李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洪升;李军;鱼泽明;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2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升,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原审被告:鱼泽明,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原审被告:李军,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因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洪升、李军、鱼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强县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汉中市汉台区,故本案可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李军和鱼泽明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宁强县,故本案也可以由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支持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洪升以被告欠付其钢筋款为由,向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认为本案并无书面合同,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刘洪升所在地陕西省洋县即为合同履行地,洋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仵瑞梅    审判员      刘新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书记员  王韵捷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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