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民终15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民终1574号案件名称
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西段(西花村)黔中商贸物流中心1幢9单元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TXRK3W。法定代表人:李和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62号主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07457140166。法定代表人:胡建中,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桥,系被上诉人综合科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保住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诺公司因其自身原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恒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上诉人安顺开发区恒诺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虹审判员 朱俊蓉审判员 董伟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左秀荣、刘新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4执1657号 下一篇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通知书(2019)辽0303民初326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