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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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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840号
  • 案件名称

    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6830203683。法定代表人:溪思淼。被执行人: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3963498651。申请执行人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本院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现场进行调查,已经搬走,未发现有财产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做了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财产线索。经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禹执行员  边楚执行员  隋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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