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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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840号案件名称
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6830203683。法定代表人:溪思淼。被执行人: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3963498651。申请执行人凯丹置地(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奇乐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本院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现场进行调查,已经搬走,未发现有财产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做了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财产线索。经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禹执行员 边楚执行员 隋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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