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燕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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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4民初1693号案件名称
高燕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燕;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英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4民初1693号原告:高燕,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赵国英,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高燕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国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高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龙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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