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李炳伟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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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752号案件名称
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李炳伟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李炳伟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752号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63471795。法定代表人:PAULGOERANWILHELMGUSTAVSSO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娜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伟,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颖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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