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京02刑终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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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刑终375号案件名称
张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龙案件缘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刑终37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龙,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21)京0106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随案移送华为牌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北京银行银行卡二张、华夏银行银行卡一张、××眼科医院统方单据二十张、××附属××医院统方单据十二张,均没收存档;三、在案冻结的相关银行账户内涉案钱款,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龙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龙因服从原判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龙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炎冰审 判 员 邱 波审 判 员 易大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范静怡书 记 员 邢冬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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