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丁宇、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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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258号案件名称
李丁宇、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丁宇;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258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吴红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丁宇,男,彝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黎明农场糖业分公司五队三组4幢1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丁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小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林 琳 书 记 员 赵 耀 花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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