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玲、邓小伟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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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1787号案件名称
张桂玲、邓小伟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张桂珍;刘岩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1787号被执行人张桂玲,女,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邓小伟,女,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柳昌盛,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张桂珍,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岩,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关于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张桂珍、刘岩罚金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张桂珍、刘岩分别缴纳罚金230000元、80000元、62000元、60000元、60000元,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共同退赔328500元,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张桂珍、刘岩共同退赔316616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8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四、2021年8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柳昌盛名下有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委托该法院对其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邓小伟名下有一套房产,共有人为何能文,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五、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1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海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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