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固安县昊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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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434号案件名称
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固安县昊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固安县昊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434号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楼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安县昊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石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昊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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