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乐劲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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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2105号案件名称
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乐劲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劲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燕堡仕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波、刁文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彬。被执行人:乐劲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乐,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燕堡仕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乐,总经理。原告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乐劲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燕堡仕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59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乐劲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燕堡仕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乐劲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搬离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519弄31幢533号地下一层及部分一层(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三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5月5日的租金192,753.42元;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三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714,899.30元;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三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日1,178.08元标准计算);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还系争房屋的违约金(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日589.04元标准计算);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首年度租金243,333元;三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届期,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将系争房屋返还申请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在系争房屋内的健身器械,并已委托评估拍卖,现尚在处理之中。本院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华审判员 施风雅审判员 李宏伟书记员 陈敏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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