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霞、肖广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1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1445号案件名称
张彦霞、肖广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彦霞;肖广亮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1445号原告张彦霞,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告肖广亮,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原告张彦霞与被告肖广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彦霞未能提供被告肖广亮的有效的联系方式及住址。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四个条件之一。同时,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之规定,起诉状应当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本案中,原告张彦霞起诉的被告肖广亮的住所等基本信息均不明确,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致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系被告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彦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威人民陪审员 张树梅人民陪审员 周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树朝、谢剑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2执1321号 下一篇 继承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2019)辽0303民初197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