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张海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7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76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张海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张海明;田成新;祝琪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766号    原告:祝琪,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田成新,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铜川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明,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楼,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经营场所: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WDJDIF。经营者:刘明亮,厂长。原告祝琪、田成新与被告张海明、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祝琪、田成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琪、田成新申请对被告张海明、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琪、田成新对被告张海明、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祝琪、田成新负担。    审  判  员    崔文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黎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