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张海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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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766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张海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张海明;田成新;祝琪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766号 原告:祝琪,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田成新,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铜川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明,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楼,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经营场所: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WDJDIF。经营者:刘明亮,厂长。原告祝琪、田成新与被告张海明、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祝琪、田成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琪、田成新申请对被告张海明、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琪、田成新对被告张海明、西安市沣东新城金海彩钢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祝琪、田成新负担。 审 判 员 崔文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黎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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