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8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89号之一案件名称
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罗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敬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珑,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珑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青0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文忠审判员赵永胜审判员陈伟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李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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