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马石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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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886号案件名称
刘海、马石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海;马石静;丁心文;姜开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男,生于1982年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马石静,女,生于1987年8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丁心文,男,生于1982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姜开平,女,生于1982年8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关于刘海、马石静与丁心文、姜开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庭执行员 刘丰超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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