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包永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5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1民初5523号
  •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包永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包永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1民初5523号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幸福路西侧南数第二家.经营者:叶春锋,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雪玲,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被告:包永泉,男,1983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包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昊昱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