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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顺华、邓洁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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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584号
  • 案件名称

    杨顺华、邓洁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顺华;邓洁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584号原告:邓洁琳,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    被告:杨顺华,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华,陕西省略阳县两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邓洁琳与被告杨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邓洁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洁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洁琳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邓洁琳负担。 审  判  员       艾明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李  捷书  记  员     杨  娜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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