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华、邓洁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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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584号案件名称
杨顺华、邓洁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顺华;邓洁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584号原告:邓洁琳,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 被告:杨顺华,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华,陕西省略阳县两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邓洁琳与被告杨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邓洁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洁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洁琳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邓洁琳负担。 审 判 员 艾明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李 捷书 记 员 杨 娜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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