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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广文面粉厂、王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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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933号
  • 案件名称

    高平市广文面粉厂、王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平市广文面粉厂;王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33号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地址: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南赵庄村。        投资人:秦雷,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南赵庄村,任高平市广文面粉厂职工。        被告:王某,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炎帝大道台湾风情园,身份证号码:140102198206082351。        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负担。        审判员    王卫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玲霖书记员    闫梦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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