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广文面粉厂、王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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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933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广文面粉厂、王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广文面粉厂;王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33号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地址: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南赵庄村。 投资人:秦雷,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南赵庄村,任高平市广文面粉厂职工。 被告:王某,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炎帝大道台湾风情园,身份证号码:140102198206082351。 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平市广文面粉厂负担。 审判员 王卫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玲霖书记员 闫梦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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