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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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异702号案件名称
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丰县准顺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异702号申请人: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先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颖,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丰县准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泉,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丰县准顺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为(2021)津0319执12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2021)津0319执12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0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19民初186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将(2021)津0319民初186号判决书的权利已经转让给申请人,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判决书判决债权权利,2021年7月23日于《青年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申请人已经享有该债权,特向贵院申请将(2021)津0319执12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称,同意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丰县准顺物流有限公司未作陈述。异议审查期间,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2021)津031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揭伟华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年报》打印件、(2021)津0319执129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为证。本院查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揭伟华、南丰县准顺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伟华签订的编号为CNZKHP002019176820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于2020年6月21日解除;二、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租赁物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一台(车架号为LZZ1ELVE8KA550569)享有所有权,被告南丰县准顺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揭伟华、南丰县准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2021年8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津0319执1296号,执行内容为办理(2021)津031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涉及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将(2021)津031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车辆转移登记的权利转让给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7月23日在《青年报》刊登转让公告。双方均确认,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将案涉车辆实际交付给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异议审查期间,南丰县准顺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本院认为,(2021)津031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车辆转移登记的权利转让给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通过合法形式通知了义务人。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梁山县卓航优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津0319执12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 力审 判 员 薛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贾凌飞书 记 员 丁腾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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