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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峰、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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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1345号
  • 案件名称

    杜文峰、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杜文峰;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峰,男,197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市中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93501536U。法定代表人:杨学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672100495。法定代表人:尚合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文峰与被执行人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为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杜文峰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查阅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产权及处分情况,被告应予协助;二、原告杜文峰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被告应予协助;三、驳回原告杜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申请执行人杜文峰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1、要求被申请人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查阅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产权及处分情况;2、要求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查阅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3、要求二被申请人承担(2021)豫0503民初101号该案件的诉讼费50元;4、要求二被申请人承担该案的一切执行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一、原告杜文峰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查阅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产权及处分情况,被告应予协助;二、原告杜文峰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被告应予协助;”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杜文峰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沛楠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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