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付军与纪卫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恢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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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恢62号案件名称
艾付军与纪卫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艾付军;纪卫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艾付军,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高哨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西门坪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7203260452。被执行人纪卫永,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甘泉县纪丰大厦,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71020601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付军与被执行人纪卫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陕0627民初2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纪卫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卫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116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纪卫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纪卫永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纪卫永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纪卫永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4、本院将被执行人纪卫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纪卫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纪卫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纪卫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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