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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建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5民初18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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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87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建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建生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5民初18877号 原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3697398E。法定代表人:孙云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雨薇,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建生,男,汉族,1991年5月26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原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2020年年休假工资1379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2018年4月入职原告处,担任销售经理一职,2021年2月22日离职。原告因公司经营性质,所有员工年休假均与过年假期同时安排,并在放假前发布了《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被告任职期间,已按照通知享有了应休年假和春节法定节假日,原告不应支付被告2019、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元,故诉至法院。被告徐建生辩称,未休2019年、2020年的年休假。每年年休假各5天,月平均工资按15000元计算,两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15000元÷21.75天×10天×2。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2019年1月21日,原告发布通知,载明:公司春节放假时间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14日,2月15日、16日、17日正常上班;放假期间,由于工程部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具体统一由皮云锋经理安排。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被告在1月26日起至2月14日期间未上班,其中1月26日、1月27日、2月4日至2月10日期间考勤表显示显示为休息,其余未上班的时间考勤表显示为旷工。2020年1月3日,原告发布了2020年度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载明:1.春节放假时间从2020年1月18日至1月31日,共计14天;2.2020年1月18日、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8天;3.2020年1月19日至1月23日集中休2020年度假5天;4.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调休(2月2日正常上班)。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被告在1月18日、1月19日、以及1月21日至2月12日期间未上班,其中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考勤表显示为休息,其余未上班的时间考勤表显示为旷工。2021年1月13日,原告发布2021年春节放假的通知,载明,销售部放假时间:2021年2月11日至2月20日,共计10天,2月11至2月17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月18日至2月20日为共计统一集中安排的休假;分局公司安排,2月21日、2月28日进行补班,另有4天差额年休假天数可执行于节后调休。其他部门的放假时间为2021年2月6日至2月20日,其中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8日、2月19日为公司统一集中安排的2021年度年休假、共计5天。2021年5月8日,被告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提成工资及2020年绩效考核提成工资共计95556.44元,2.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元。2021年6月18日,该委作出渝江劳人仲案字【2021】第10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向被告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提成工资及2020年绩效考核提成工资共计95556.44元;二、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元,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该裁决书。之后,原告对该裁决中支付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元不服,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在2019年、2020年各享有公休假5天,月平均工资按15000元计算。庭审中,被告陈述,考勤表中标注为“旷工”不属实;请年休假需要公司走流程、做审批,2019年、2020年春节期间休的休假未经该程序,不是年休假,该期间的工资也是正常发放,不清楚是什么假。庭审中,原告陈述,公司采钉钉打卡的方式打考勤,除了国家法定假期之外没有打卡的都会显示为“旷工”,实际是休假;根据2019年、2020年的放假通知安排,公司安排了超出国家法定节假日5天以上的休假,超出的部分是公司安排统一休年休假,被告在该期间也实际享有了假期,公司也正常发放了工资,被告已经享有了年休假,不应再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9年放假安排通知、2020年放假安排的通知、考勤记录表、考勤制度(试行)通知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依法享有2019年度、2020年度年休假各5天;被告未实际享有该假期的,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根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春节放假的通知,原告有在春节期间,连同春节假期,统一安排年休假的惯例。年休假与春节假期都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假的权利,法律未禁止年休假与春节假期不能一起排休。2019年、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实际享有了该假期安排,且实际享有了超出国家法定节假日与年休假之和的假期,原告亦向被告正常支付了该期间的工资。综上,被告已实际享有了2019年、2020年年休假,被告要求原告按两倍支付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要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徐建生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13793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徐建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熊 文 艺-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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