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穆玩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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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514号案件名称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穆玩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穆玩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514号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庆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召桦,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芳,女,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穆玩科,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穆玩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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