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堂、苗红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282之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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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282之二号案件名称
刘欢堂、苗红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欢堂;苗红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282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刘欢堂,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苗红星,男,1974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刘欢堂与苗红星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豫0804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如下:1、被告苗红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欢堂借款120万元;2、驳回原告刘欢堂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苗红星负担。因苗红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欢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家属于2021年6月3日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4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该车辆未处置,2023年5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2021年4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家中无人。2021年4月23日、2021年6月7日,向不动产、公积金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23日,我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苗红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苗红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对被执行人苗红星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339.59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1195660.4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侯 卫 国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敏 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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