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彬、李洪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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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1777号案件名称
赵彬、李洪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彬;李洪英;龙静;黄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777号申请执行人:赵彬,男,1974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李洪英,女,1981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龙静,女,1988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黄葵,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赵彬、李洪英与龙静、黄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105民初193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297133元及利息等。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葵持有的重庆飞瑞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3.75%的股权、持有的成都惠利捷贸易有限公司60%的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龙静持有的重庆米莱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福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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