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礼、卢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4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466号案件名称
陈忠礼、卢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忠礼;卢明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466号原告:陈忠礼,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户籍地:关岭自治县,现住镇宁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梁义生、岳守江,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明明,男,1990年4月4日生,苗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卢昭义,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系被告卢明明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伟英,女,1968年10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系被告卢明明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忠礼诉被告卢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忠礼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礼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3元,由原告陈忠礼负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余婉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