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薛玉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74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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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7419号之二案件名称
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薛玉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薛玉川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7419号之二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明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超峰,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薛玉川,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薛玉川,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薛玉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俊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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