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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福云、陈旭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7民辖终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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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辖终112号
  • 案件名称

    应福云、陈旭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应福云;陈旭;梁云富;王力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福云,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旭,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审被告:梁云富,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王力千,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上诉人应福云因与被上诉人陈旭、原审被告梁云富、王力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14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应福云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陈旭在一审法院提起的案号为(2021)苏0723民初1406号案件,其声称本人已收到一审法院的传票,然后就提起了诉讼。本人并没有收到陈旭所说的传票等法律文书,对一审法院正在受理的该案毫不知情,直至2021年3月12日,应福云才得知法院邮寄了《应诉通知书》,陈旭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二、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应福云住所地为温岭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温岭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本院经审查,陈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应福云持有的连云港五洲船舶重工有限公司5%的股权实际归陈旭所有,并变更股东为陈旭,同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于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2.请求判令王力千、梁云富对应福云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协助本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应福云、王力千、梁云富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陈旭虽然是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向应福云等人提起诉讼,但其诉求内容主要还是围绕股东名册记载及变更公司登记,涉及公司的组织法性质,应当适用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目标公司连云港五洲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灌云县,故一审法院灌云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应福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应福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慧审 判 员  周文元审 判 员  孙潘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 冲书 记 员  许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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