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吉动物营养(开封)有限公司、杨韦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执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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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执5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嘉吉动物营养(开封)有限公司、杨韦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嘉吉动物营养(开封)有限公司;杨韦丽;赵武杰;李现有;贺晓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吉动物营养(开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25459041。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李太路。法定代表人郑鸿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韦丽,女,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赵武杰,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李现有,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贺晓燕,女,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嘉吉动物营养(开封)有限公司与杨韦丽、赵武杰、李现有、贺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12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韦丽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9980元、逾期违约金16902元、律师费4600元等合计301482元;被执行人赵武杰、贺晓燕、李现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1日-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54508.35元,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2.2021年7月2日,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冻结了李现有、赵武杰、贺晓燕的保单,因具体数额未能核实到,暂未扣划。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2日-2022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且现金价值不大,未做档案查封处理。三、2021年7月2日-3日,到被执行人工作地、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其中根据太平保险公司登封营业部主任反馈,杨韦丽在该营业部挂名,但已经一年多未在营业部出现、出险。到其他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当事人,均未查询到人员下落。2021年4月6日,到开封市祥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无登记信息;2021年7月1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无登记信息。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线索,根据在申请人处填写的个体信息登记表,到登记的地址查人找物,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五、2021年7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0148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4508.35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246973.65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景冬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阴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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