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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赵吉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申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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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申14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赵吉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赵吉江;洪志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负责人:冯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前,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吉江,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洪志云,女,1977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赵吉江、洪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祁洁审判员  韩萍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负责人:冯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前,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吉江,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洪志云,女,1977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赵吉江、洪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祁洁审判员  韩萍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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