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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继城、所炳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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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582号
  • 案件名称

    郑继城、所炳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继城;所炳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582号原告:郑继城,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霞,女,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所炳龙,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原告郑继城与被告所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郑继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所炳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继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继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00元,由原告郑继城负担。审判员  兰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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