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继城、所炳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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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582号案件名称
郑继城、所炳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继城;所炳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582号原告:郑继城,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霞,女,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所炳龙,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原告郑继城与被告所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郑继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所炳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继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继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00元,由原告郑继城负担。审判员 兰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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