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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祥与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57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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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57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昌祥与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昌祥;李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5724号之一原告:李昌祥,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晶,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昌祥与被告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李昌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李昌祥负担。审判员  刘昌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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