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祥与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572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57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昌祥与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昌祥;李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5724号之一原告:李昌祥,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晶,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昌祥与被告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李昌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李昌祥负担。审判员 刘昌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喜森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565号 下一篇 刘玲娣、刘宝娣与刘德成、刘金娣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6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