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王小亮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保3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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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保307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王小亮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王小亮;欧惠苗;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保307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3座1-9号商铺及201-206房,3层-4层,15层-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负责人:叶志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欣、梁晓君,分别系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小亮,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草新村6组。被申请人:欧惠苗,女,壮族,1984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被申请人: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新城区新城中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15813600。法定代表人:卜德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申请人王小亮、欧惠苗、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6311号],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小亮、欧惠苗、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280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小亮、欧惠苗、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2802.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434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严嘉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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