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林、邱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恢6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恢698号案件名称
焦林、邱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焦林;邱剑;邱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恢698号申请执行人焦林。被执行人邱剑、邱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7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恢6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靳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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