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兵、王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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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354号案件名称
王文兵、王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文兵;王华明;李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2354号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6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借款利息18313.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5元及执行费174.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甲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8622.76元,并依法从中提取执行费174.7元,其余款项18448.0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235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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