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程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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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0960号案件名称
邓某、程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某;程某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0960号原告:邓某,女,193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福,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1,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程某2,女,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程某3,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邓某与被告程某1、程某2、程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某负担。审 判 员 徐道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荣刚书 记 员 张美慧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0960号原告:邓某,女,193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福,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1,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程某2,女,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程某3,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邓某与被告程某1、程某2、程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某负担。审 判 员 徐道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荣刚书 记 员 张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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