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麻家塔碓臼湾加油加气站、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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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468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麻家塔碓臼湾加油加气站、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麻家塔碓臼湾加油加气站;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468号神木市麻家塔碓臼湾加油加气站、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神木市麻家塔碓臼湾加油加气站与被申请人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2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神木市麻家塔碓臼湾加油加气站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40614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网络资金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依法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民初6293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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