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道节、嵇久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83执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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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3执2863号案件名称
程道节、嵇久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程道节;嵇久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83执2863号申请执行人:程道节,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嵇久元,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程道节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30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外和解,且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由被执行人在和解履行期限内履行。本院认为:权利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583执286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欢审判员 陈志成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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