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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高平市谦仁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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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16号
  • 案件名称

    李某、高平市谦仁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某;高平市谦仁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16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神农镇大西河村6号3室,身份证号:140523197111022937。        被告:高平市谦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三甲镇山西现代产业园区公寓楼309。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平市谦仁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李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程建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丽娟书记员    赵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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