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军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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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58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军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军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环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21年9月8日共计执行到位案件款3295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对本案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甘0321执17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笙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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