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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武、张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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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286号
  • 案件名称

    王成武、张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成武;张钦云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286号原告:王成武,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张钦云,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王成武诉被告张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武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成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286号原告:王成武,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张钦云,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王成武诉被告张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武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成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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