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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子、刘保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2民初5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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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081号
  • 案件名称

    王宏子、刘保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宏子;刘保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02民初5081号 原告:刘保伟,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榆林市子洲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宏子,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刘保伟与被告王宏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宏子支付原告剩余的工资346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延川县南大门宿舍工程贴瓷砖,工程完结后双方核算工资共计64642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付,原告向延川县劳动监察局申请了劳动仲裁调解,经劳动仲裁调解,被告出具了承诺书,载明共欠原告工资64642元,于2021年1月底付款30000元,剩余的34642元最迟于2021年2月4日前付清。但被告只履行了30000元的欠款,对剩余的34642元工资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一直推托下个月支付,至今未付,原告无奈只好诉到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但在电话中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宏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保伟劳务费3464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3元,实际由被告王宏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刘保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红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涛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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