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尹云悠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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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299号案件名称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尹云悠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尹云悠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川0106民初17299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9月1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7层27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萍,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蒋素华,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同合乡照壁村3组。 被告:尹云悠,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同合乡照壁村3组。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定事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晋尧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川0106民初17299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9月1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7层27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萍,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蒋素华,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同合乡照壁村3组。 被告:尹云悠,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同合乡照壁村3组。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定事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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