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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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1585号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 法定代表人:王晔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祥,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荣,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陈荣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1、在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165000元;2、从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在每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3、陈荣于2022年4月至2024年9月前付清本金余额,必须每年付222500元,每月最少不低于15000元;4、在付清本金后四个月内付清所有利息。 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82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蒋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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