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齐彦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4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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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4666号案件名称
李勇、齐彦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勇;齐彦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4666号 原告:齐彦琳,女,汉族,1994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卷烟厂后厂,联系方式:1871753XXXX。被告:李勇,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安塞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山上窑洞,联系方式:1587752XXXX。原告齐彦琳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齐彦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彦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齐彦琳负担。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焕焕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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