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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佳、管防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恢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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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执恢471号
  • 案件名称

    朱丽佳、管防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丽佳;管防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3执恢471号申请执行人朱丽佳,女,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管防振,男,汉族,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朱丽佳与被执行人管防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3808号民事判决书。依判决书:被告管防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丽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就此案进行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小额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暂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小额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刻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山审 判 员 葛海涛审 判 员 梁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陶 威书 记 员 赵晨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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