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15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1594号
  • 案件名称

    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徐步信;易世红;徐步信;易世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1594号徐某某、易某某,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易某某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支付143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及执行费11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4591元。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注明本案所有案件款由申请执行人徐某某领取。本院依法从14591案件款中提取执行费116元,剩余款项14475元已按当事人意愿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159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